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回購式再貼現約定了贖回日期,在贖回開放日前,原貼出人、原貼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外的其他票據行為。
從贖回開放日起至贖回截止日止,原貼出人、原貼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贖回票據。在贖回截止日后,如票據未辦理贖回,則原貼入人可自由行使票據權利,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協議約定。
電票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計息規則
貼現和轉貼現利率、期限等由貼出人與貼入人協商確定。再貼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次日至匯票到期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利息計算,按日計算。
貼現利息=匯票金額x貼現天數x(貼現年利率÷360天)
實付貼現金額=匯票金額一貼現利息。
利息計算到小數點后四位(如00001%),利息和實付金額應采取先單筆計算再加總計算的規則。
銀行承兌匯貼現息的計算公式是:金額×(到期天數/360)×利率=貼現息。
假設某匯票金額為10000元,到期前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該銀行年貼現率為3.6%,那么貼現利息=10000×90×3.6%/360=90元,持票人能拿到的終金額為9910元。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持票方可直接在電票系統向票據承兌人(銀承匯票出票銀行)提示付款,不存在瑕疵票據,無退票可能,當天款項即可到賬。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當天提示了付款,是正常的提示付款程序。到期后開始算的10個工作日內,是《票據法》規定的合理合法提示付款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