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舞臺燈光設備(如照明燈具、幻燈、控制系統等)和技術手段,隨著劇情的發展,以光色及其變化,顯示環境、渲染氣氛,突出中心人物,創造舞臺空間感和時間感,塑造舞臺演出的外部形象,并提供必要的燈光效果(如風、雨、云、水、閃電)。
舞臺燈具按光學結構可分為泛光燈、聚光燈和幻燈三類;按舞臺上安裝的部位則又有面光、耳光、腳光、柱光、頂排光、天排光、地排光以及流動光之分。泛光系統是指可以發出均勻柔和的光線并能照射出一定方向燈光的燈具。單獨的泛光燈、頂排燈、腳燈和幕燈等一般用于照亮天幕、繪畫布景或演區。聚光系統指能發出定向并能控制光區范圍的燈具。一般是用折射原理,通過透鏡投出不同的光斑。如用螺紋柔光鏡頭則能產生邊緣柔和的光斑。采用反射光學結構取得聚光效果的燈叫回光燈。幻燈系統是在聚光燈具前再加一組物鏡使其投光成像。這種幻燈又可分為:①利用幻燈片成像的投景幻燈;②通過轉動的圓盤式鏈帶把云、水、火等活動形象投在景物上的投景幻燈;③利用長焦距物鏡使小光斑清晰成像。突出主角形象的追光燈;④橢球面凹鏡名為造型燈的燈具。
設計原則
舞臺燈光系統設計是遵循舞臺藝術表演的規律和特殊使用要求進行配置的,其目的在于將各種表演藝術再現過程所需的燈光工藝設備,按系統工程進行設計配置,使舞臺燈光系統準確、圓滿地為藝術展示服務。
1. 創造完全的舞臺布光自由空間,適應一切布光要求;
2. 為使該系統能夠持續運行,適當加大儲備和擴展空間;
3. 系統的抗干擾能力和性作為重要設計指標;
4. 節能冷光新型燈具被引入系統設計中;
5. DMX512數字信號網絡技術被引入系統設計的各個環節之中。
藝要求
1.該系統工藝設計和設備配置具有綜合劇場的使用功能,在短時間內可輪換多種不同劇種的燈光操作方案。
2.該系統設計可以從一種照明方案快速轉換到另外一種照明方案,轉換時間在2小時內完成。
3.該系統允許使用全部配置的各種類型燈具和其它補充設備。
4.該系統設計有足夠的性和存儲容量,整個系統在不中斷主電力供應的前提下,對主控臺進行持續的診斷檢查。
5.該系統中的設備完全符合舞臺背景噪聲的技術要求,空場狀態下,所有燈光設備開啟時的噪聲及外界環境噪聲的干擾不高于NR25,測試點1M效果器材的噪聲不大于30dB。
6.系統的擴展能力是該系統設計之初有意預留的,如電力硅控容量、網絡容量,待日后資金充裕或新技術出現,使本系統不至于因設計不足而大面積修改或更新,達到節省資金和快速適應變化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