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特征是:
(一)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貨幣。貨幣本身是消費物,一經使用即被消耗,原物不再存在。所以,借款人在借到款項投入使用后,無法再向貸款人返還“原來”的借款,在合同到期時只能返還給貸款人同種貨幣的款項本息;
(二)借款合同是轉讓借款所有權的合同,貨幣是消耗物,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一旦交付借款人,則該款項即歸借款人使用并所有,貸款人對該款項的所有權則轉化為合同到期時主張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請求權;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向借款人按一定標準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并使用借款的對價,故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對利息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四)借款合同一般是諾成、雙務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口頭借款合同要求是實踐性合同。
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個人貸款(Personal loans)(簡稱“個貸”)又稱零售貸款業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在西方國家興起的,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務。戰后西方零售貸款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各金融機構之間競爭日趨激烈,認識到零售業務的重要性;二是戰后西方經濟發展比較穩定,個人收入提高,人們樂于利用貸款進行消費;三是各種征信機構大量出現,使銀行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
質押
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