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
提交申請: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質量管理手冊、儀器設備清單及檢定證書等。
受理決定:氣象主管機構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現場核查(如有需要):受理后,氣象主管機構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評審與審查:委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
作出認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通過認定的,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未通過認定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管理與監督
年度報告制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每年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等。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
資質延續與變更: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單位應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在法人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申請防雷檢測資質對場地的要求是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具體來說:
場地性質:通常要求是固定的經營場所,以證明申請單位有穩定的辦公地點來開展檢測業務。
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需要提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如果是自有房產)或者租賃合同(如果是租賃場地)。這是為了證明申請單位對該場所擁有合法的使用權,且使用期限應能覆蓋資質申請及有效期內的業務開展需求。
此外,雖然沒有對場地的面積、布局等作出明確的量化規定,但場所應能夠滿足辦公、儀器設備存放與使用、資料檔案管理等基本功能需求,以保障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的正常開展。
明確資質等級與條件: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申請甲級資質,需近 3 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 200 個,取得乙級資質 3 年以上等;申請乙級資質,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1 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 3 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