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門聯合交通部門對危險廢物包裝與運輸所有技術規定進行整合已經是國外早有的經驗。由于我國交通部已經出臺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90),危險廢物在運輸過程中仍屬于危險貨物,在我國還沒有關于危險廢物包裝與運輸的技術規范的情況下,只能按照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但危險貨物和危險廢物的定義本身有差別,而且這些規定只是從交通的角度出發,對于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環節的環境污染控制沒有具體的規定。具體操作執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紕漏,難免會出現法律規定與實際操作情況不符的現象。為了有效控制危險廢物在包裝和運輸過程對環境的污染和人身健康的影響,環保部門應在與交通部門的已有規定不發生原則沖突的前提下,制定具體的技術規范。該規范的適用范圍明確為危險廢物,而非危險貨物。著眼點放在運輸的問題、環境的污染控制、操作人員的個人防護和事故應急上面,并非是對以上四種情況作出規定,而是通過對包裝和運輸環節的技術作規范的規定,以程度降低上述三種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