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期限是從貼現日到匯票到期日的實際天數,一般按照 “算頭不算尾” 的原則確定,即貼現日計入,到期日不計入。具體確定方法如下:
同城票據:如果貼現銀行和承兌銀行在同一城市,直接計算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前一日的天數即可。例如,匯票出票日期為 1 月 10 日,到期日為同年 4 月 10 日,持票人 4 月 5 日向銀行辦理貼現,那么貼現期限就是從 4 月 5 日(含)到 4 月 9 日(不含),共計 5 天。
異地票據:根據相關規定,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 3 天的劃款日期。例如,貼現日為 4 月 15 日,到期日為 6 月 29 日,貼現銀行和承兌銀行不在同一城市,則貼現天數為從 4 月 15 日到 6 月 29 日的實際天數(4 月 15 天、5 月 31 天、6 月 28 天,共 74 天),再加上 3 天劃款日期,即貼現期限為 77 天。
遇法定節假日:如果票據到期日或交易約定到期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例如,匯票到期日為周六,那么到期日順延至周一,貼現期限也相應延長。
